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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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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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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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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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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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型态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的切割、研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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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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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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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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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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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型态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的切割、研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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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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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连锁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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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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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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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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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现行的基因改造食品标示规范,该次增修订重点包括:
1.扩大实施范围,将现行包装食品扩大至食品添加物及散装食品。
2.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过3%,即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须标示“基因改造”等字样,较现行5%规定严格。
3.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的高层次加工品(如黄豆油、酱油、玉米糖浆等),由可免标示调整至应标示下列之一:
(1)“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本产品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4.规范欲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的食品原料,在国际上须有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相对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标示;并可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〇〇(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的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5.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维持不得小于2毫米,但“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字样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
如于施行日起经查获产品未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4条或第25条规定完整标示,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款;如标示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之。
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包装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者,应标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 「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包装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 依本规定所为之标示,其字样应标示于品名、原料名称之后为原则,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装上之明显位置,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应依下列规定:
(一) 标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二) 标示「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 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体大小不予规范。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一、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 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食品添加物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者,应标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 「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食品添加物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 依本规定所为之标示,其字样应标示于品名、原料成分之后为原则,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装上明显位置,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应依下列规定:
(一) 标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二) 标示「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 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体大小不予规范。
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散装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者,应标示下列之一:
(一)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 「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 「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散装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依本规定所为之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标示之方式,于陈列贩卖之场所,以卡片、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
(二) 以标记(卷标)标示者,应依下列规定:
1、 标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2、 标示「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 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四) 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体大小不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