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6〕5号)精神,现就取消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简称《决定》)印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不再受理农业转基因试验审批初审申请,不再进行初审。上述申请均由申请人直接向农业部提交。
二、《决定》印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受理的农业转基因试验审批初审申请,于3月11日前全部移交农业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科教窗口,010-59191811);已有初审意见的,可一并报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抓紧做好农业转基因试验审批初审取消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联系人: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处 翟勇 电话:010-59198109
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 张宪法 电话:010-59193059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