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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19〕1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5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为切实履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确保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9〕4号)和2019年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有关研发单位:
 
  为切实履行《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确保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9〕4号)和2019年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1日
 
  四川省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9〕4号)和2019年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要求,认真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的监管,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等行为,斩断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链条,有效遏制农业转基因生物违法扩散现象,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
 
  二、监管重点
 
  (一)重点对象。转基因生物育种研发单位,转基因生物试验承担单位,水稻、玉米、油菜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等。
 
  (二)重点环节。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及试验,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种子生产、种子加工、种子经营,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或监测。
 
  (三)重点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场所;水稻、玉米、油菜种子制种基地,种子加工场所,种子市场或销售门市;省内育种单位南繁基地等。
 
  三、监管内容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室。对实验室所属单位及实验室相应的安全控制设施、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转基因研发实验室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有无防止实验室交叉污染、防盗措施以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具体按照《转基因生物试验室监管手册》执行。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对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覆盖检查,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备案、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和试验档案,试验结束检查收获物和残余物处理贮存情况。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排查转基因非法试验。具体按照《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监管手册》执行。
 
  (三)省内育种单位南繁基地。对省内育种单位在海南南繁试验的水稻、玉米育种材料进行转基因成分排查监督抽检,受检单位涵盖省内参加南繁的主要育种单位。
 
  (四)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等作物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申请单位应提供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试验或登记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对复检发现转基因成分的应立即终止试验或登记程序,并追查品种来源。对引进品种实行全覆盖转基因检测。
 
  (五)制种基地。对我省水稻、玉米、油菜等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坚持查早查小,实行全覆盖检查,严防转基因种子非法生产。制种播种前,要核实生产品种是否通过审定或登记,全面查清亲本来源;苗期要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大范围筛查,发现问题田块要坚决铲除,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种子生产企业严肃处理。
 
  (六)种子市场。严查种子加工和分装场所、种子市场、经营门店,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对从北方敏感区域调入的玉米种子要加大抽检排查力度。对有违规前科和被群众举报投诉的种子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出现过未审(登记)先推、套牌种子问题的种子企业,应进行重点抽检。对品种真实性鉴定存在问题的品种,要增加转基因检测项目。
 
  (七)进口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过程的管理档案,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八)标识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转基因标识监管,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农业部 869 号公告—1—2007)要求,严格标识范围,严查标识方式,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农业科研、种业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财处、科教处、种业发展处、农产品质监处、省种子站、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厅科教处负责。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切实将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在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落实好约谈、问责制度,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者的责任。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省农业农村厅是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的责任主体。厅科教处具体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进口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的监管;厅种业发展处和省种子站具体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引种)、种子生产、种子市场的监管;南繁抽检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具体承担。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监管任务,统筹协调好科教、种子、农业执法等部门或机构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单位,要认真落实研发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控制措施。要严格实施转基因材料转移合同制度,防范随意分发、转让、扩散转基因材料的行为。各育种单位,严禁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南繁基地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和转基因材料加代扩繁。
 
  各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扩散。严禁持证加工企业改变原料用途和向他人转卖加工原料,一经查实,吊销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对发现、移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查出源头,查清主体,查明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实行转基因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月报制和零报告制度,各地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主管处(站)。
 
  (五)及时总结。2019年12月10日前,请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转基因研发单位将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各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将企业加工原料种类、来源、数量、产品数量及流向清单报送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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