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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5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5
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情况
 
    我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该条例的5个配套规章,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开展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关于转基因食品管理的规定,一是明确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二是明确由食药部门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三是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具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监管情况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立了由农业、科技、卫生、商务、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作为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是由多领域的科学家按照严格的科学标准、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评价的。经安全评价审批上市的转基因产品,与传统产品一样,是安全的。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按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实验和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科学、系统、全面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结果是行政审批的依据,安全审批过程本身就是农业转基因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组成,均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农业部聘任组建。
 
    三、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情况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我国对转基因产品实行按目录定性强制标识制度。经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协商,我国将大豆及其种子、粉、油、粕,玉米及其种子、油、粉,油菜籽及其种子、油、粕,棉花种子,鲜番茄、番茄种子、番茄酱共17种转基因产品纳入标识目录。对哪些产品进行标识,是对标识的可能性、可操作性、经济成本、监管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有效实施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上转基因食品标示的监督检查。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以及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设立阈值和构建反向标签制度的建议,我们将根据我国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实践发展需要,切实加强研究,并适时向立法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感谢你们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关注支持。
 
    农业部
 
    2016年8月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科技教育司010-59193059)
   
附件:   农办议〔2016〕19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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